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1月20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位于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116号的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芜湖市繁昌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移送移送繁昌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今年8月6日,芜湖市繁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反映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116号的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执法人员当场在该经营部内发现共计39个品种的保健食品,但上述保健食品标注的批准文号涉嫌虚假。
此外,当事人销售的勃龙伟哥、绿色伟哥、德国黑倍、万艾可、虫草补肾王、金虫草等共计33种保健食品,经检验,均发现其中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严禁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销售的万艾可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经检验显示,“含量测定”均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另查明,此案中的涉案产品均系当事人从合肥、芜湖、安庆三地卖家处进货。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繁昌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6日将该案移送繁昌县公安局,10月9日收到繁昌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