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影响恶劣要零容忍

      |      2026-08-24 10:06:04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并答记者问。

  记者问:《意见》里多次提到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许多特殊职责的人员,为什么规定了这么多有关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条款,是不是因为这类犯罪特别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我们《意见》规定了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本身就违背了应负的肩负职责,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相对比较隐蔽,持续时间很长,尤其是那种有继父女关系、养父女关系,或者是教师这种职业,往往性侵的次数多,时间又长。对这种犯罪被害人因为年幼,认知能力比较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所以这种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

  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是做模范守法的典范,而且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起表率作用。但极少数的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严重的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这些人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相比,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社会影响比一般公民犯罪要大得多,包括这次云南大关县这个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对这些人员从重处罚并不是说这类犯罪的态势很严重。从我们收集的近几年审结的320多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来看,实际上这个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但是考虑到这种赋有特殊职责的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所以我们要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件就要严肃处理一件,以实现我们对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职责,严惩这类性侵害犯罪。(据最高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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